(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) 今年5月,本報曾報道過新吳警方破獲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。快遞公司“內(nèi)鬼”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客戶信息5萬余條,從中牟利7萬余元。昨天,新吳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。被告人柏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6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。
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,被告人柏某某單獨或指使王某某、吉某某、劉某、季某某(均另案處理)等人,利用是快遞公司員工的職務便利,從公司電腦系統(tǒng)內(nèi)竊得客戶個人信息,并出售給李某(另案處理)。審理過程中,柏某某退出贓款人民幣61400元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柏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,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且系共同犯罪,應從重處罰。柏某某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雖未主動投案,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鑒于柏某某積極退贓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,故宣告緩刑。(來源:《無錫日報》;文/茗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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